2021??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冠县华阳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涂胶工序正在生产,该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涂胶机上方集气罩密闭不严、/P>
2021??9日对冠县华阳木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冠环责改字?021?9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021??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已改正违法行为、/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零八条 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对冠县华阳木业有限公司处以肆万贰仟伍佰元整、/P>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删除)